弋江区安置小区外墙脱落隐患消除工程
公告标题:弋江区安置小区外墙脱落隐患消除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正文
内容来自官方公开页面项目名称 | 弋江区安置小区外墙脱落隐患消除工程 | |||
项目编号 | WH090FJ26SG0334 | 任务书编号 | FS34020320260117号 | |
标段名称 | 弋江区安置小区外墙脱落隐患消除工程 | |||
标段编号 | WH090FJ26SG0334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弋江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湖街道办事处8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贾工 0553-4829835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金浩仁和新街6号楼5层 |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敏 15556681225,13966020191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6年07月02日 09:15 | |||
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芜湖智韵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投标报价(元) | 5339544.78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曹涛涛 | |||
资质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资质证书编号:皖234232305785 | ||||
工期 | 270个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投标人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
加分业绩:无 | ||||
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
加分业绩:无 | ||||
奖项 | 投标人:无 | |||
项目负责人:无 | ||||
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芜湖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投标报价(元) | 5339722.81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胡超 | |||
资质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
资质证书编号:皖1342023202403256 | ||||
工期 | 270个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投标人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
加分业绩:无 | ||||
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
加分业绩:无 | ||||
奖项 | 投标人:无 | |||
项目负责人:无 | ||||
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投标报价(元) | 5339887.15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洪从玉 | |||
资质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资质证书编号:苏232131318099 | ||||
工期 | 270个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投标人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
加分业绩:无 | ||||
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
加分业绩:无 | ||||
奖项 | 投标人:无 | |||
项目负责人: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芜湖中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芜湖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综合人工单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安徽庆浩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综合人工单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肥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公示项 | 详见附件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whjyzx)。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whjyzx),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