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示

合肥市蜀山区洪岗 TOD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公告标题:合肥市蜀山区洪岗TOD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发布日期2026-07-06
交易地区合肥市-蜀山区
公告类型建筑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2026AFSGZ50554
招标人合肥蜀成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候选金额 11,241.94 万元

公告正文

内容来自官方公开页面

合肥市蜀山区洪岗TOD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蜀山区洪岗TOD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2026AFSGZ5055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0610

开标日期:20260703

 

合肥市蜀山区洪岗TOD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25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陆分112419433.66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肆拾肆万伍仟肆佰叁拾贰元整112445432.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交广航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A座210-09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陆分(112419433.66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A座201-204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叁拾陆万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柒角柒分112367435.77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17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叁拾肆万壹仟肆佰叁拾陆元捌角叁分112341436.83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7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蜀成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经济开发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检察院北四楼

联系人:陈晨

联系方式:0551-6586576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一楼

项目负责人:费贤洋

联系电话:0551-65737148

 

公示期:20260706日至20260709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联系人:耿工,联系电话:0551-65737248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