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示

肥东20221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告标题:肥东20221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发布日期2026-07-10
交易地区合肥市-肥东县
公告类型建筑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2026BFDGZ50603
候选金额 66,999.68 万元

公告正文

内容来自官方公开页面

肥东20221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肥东20221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6BFDGZ50603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6年07月09日

肥东202210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建三局集团(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东流路西99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亿陆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6699968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1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招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32A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亿陆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6699968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1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远洋建设管理(南昌)有限公司和安徽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武汉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金沙二路2955号景城名郡住宅区蜜糖28栋1单元6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亿陆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6699968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1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五矿盛世广业(北京)有限公司和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和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金奥中心12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亿陆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6699968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1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陆亿陆仟玖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6699968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14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东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供电公司公司12楼

联系人: 王锐

联系方式:0551-6770761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高楚翘  联系电话:0551-66223267,66223831

公示期:2026年07月10日至2026年07月1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若投标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