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 (二期)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
公告标题: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公告正文
内容来自官方公开页面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项目编号:2026AFCGZ507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3日
开标日期:2026年08月05日
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二期)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长丰县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振兴路8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南京市江宁区神舟路37号创智产业园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伍拾肆万叁仟叁佰元整(1085433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37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徐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百川社区阜阳北路西侧6号北城综合服务中心9层/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号九层/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柒拾壹万陆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捌分(107716167.48元)
质量:合格
工期:37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路与东方大道交口东北侧001号/武汉市关山路552号/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零玖拾伍万陆仟玖佰叁拾肆元伍角肆分(110956934.54元)
质量:合格
工期:37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南部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北楼9楼/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零柒拾叁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元伍角陆分(110731992.56元)
质量:合格
工期:37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和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江苏新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奥青城二期26栋10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8号设计大厦/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301室南侧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捌拾万肆仟柒佰贰拾元整(11380472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37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长丰智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圆梦苑)
联系人:刘畅
联系方式:0551-6669218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项目负责人:方飞
联系电话:0551-62721976、0551-62721975
公示期:2026年08月06日至2026年08月1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联系人:蒋工,联系电话:0551-6272441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