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湾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配套零部件园及智慧物流园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原纬一路2标段道路工程)监理
公告标题:北湾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配套零部件园及智慧物流园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原纬一路2标段道路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正文
内容来自官方公开页面项目名称 | 北湾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配套零部件园及智慧物流园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原纬一路2标段道路工程)监理 | |
项目编号 | WH070SZ26JL0445 | |
标段名称 | 北湾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配套零部件园及智慧物流园建设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原纬一路2标段道路工程)监理 | |
标段编号 | WH070SZ26JL0445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 |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灵鸢路12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黄工 0553-5968150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沙塘园7号1807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许丽丽 17355321009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6年8月7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鑫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 |
投标报价(%) | 1.57 | |
项目负责人 | 胡登林 | |
证书编号:34014951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止(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红旗路、九华北路、向阳路、双闸路、上闸路等路段排水体系整治工程监理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新建道路项目长乐路一期建设工程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报价(%) | 1.63 | |
项目负责人 | 江舟 | |
证书编号:34010042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止(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包公大道(二十埠河—龙兴大道)道路及管廊工程监理二标段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2022年市政专项工程监理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投标报价(%) | 1.66 | |
项目负责人 | 徐银雪 | |
证书编号:34016659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止(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千岛湖路)工程监理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尖山路—千岛湖路)工程监理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开标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法一; 2.评标基准价:1.58%; 3.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单位名称:宣城市宣职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新同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4.其他详见附件。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